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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有尊嚴的勞動

http://m.007sbw.cn 2008-02-19 17:13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咨詢工作委員會

    勞動創(chuàng)造世界。不勞動者不得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沒有不勞而獲的事情。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世界沒有一個人是不勞動者。因此,可以這樣說,勞動與每一個人相關,勞動法律也與人人有關。

  就在我們中國人勞動了那么久的時候,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勞動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終于得到全國人大批準通過。這是我國自1995年頒布《勞動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相關法律。2008年1月1日,該法律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guī)定、集體合同、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這些主要內容。之所以要制定本法,總則里說得很清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本來有了《勞動法》,現(xiàn)在又新制定一個《勞動合同法》:這是為什么?

  還有多少事可以“目中無法”

  就在我們?yōu)閯趧诱吆陀霉ふ咧g可以用法律手段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拍手相慶的時候,一些簡單常識性的問題也不免讓我們有些勞動者犯迷糊:勞動本來是世界上最光榮的事,勞動原來是世界上最基礎的事,我們用自己的腦力、體力憑良心努力工作就是了,為什么還要強調勞動的權利?為什么還要用法律來保護勞動與勞動者?

  因為長期以來,在我們許多勞動關系還算正常的另一面,也存在著這么一種常態(tài):那些勞動關系大多是任憑用工者以強勢霸王的身份單方面向勞動者提工作任務,由用工者單方面向勞動者定待遇,甚至在干活前用工者根本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隨意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以及隨意定押金,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隨心所欲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而不少善良的勞動者總是處于弱勢狀態(tài)任由用工者擺布,所謂“端人飯碗,就服人管,就得服軟”,“工作不好找,人家能給自己一個工作就謝天謝地了,哪還敢跟老板、領導較真”,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的關系是下級與上級、被雇傭者與雇主、拿薪水者與發(fā)薪水者、端飯碗者與給飯碗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哪里還談得上勞動者有什么權利?然而,勞動者面對用工者應有和諧協(xié)商的資格,勞動者的勞動也應是有尊嚴的。

  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終于讓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在所有國人面前規(guī)定得十分清楚。對照這部法律,我們才知道,原來勞動關系雙方還可以做這些事情,原來我們有這樣的義務和權益。這時我們才醒悟到:原來在我們現(xiàn)實生活中有過多少踐踏勞動者尊嚴的惡劣行徑!大則用工者非法用工、剝奪勞動者休息的權利和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甚至野蠻地剝奪勞動者的生命;小則侮辱勞動者的人格,不把勞動者當一回事情……

  不需要怎么努力回憶,下面這些事實,我們一定還記得,它們通過新聞報道是那么清晰地呈現(xiàn)在國人眼前,讓我們簡直不愿相信這是發(fā)生在身邊的真實故事—

  2007年,在中國大地上傳出一個個驚天新聞:

  —400名河南孩子被賣到山西磚窯,400位父親泣血呼救!人販子介紹1個未成年黑工,可得介紹費400-500元;磚窯每出1萬塊磚,窯廠主支付給包工頭360元。而現(xiàn)在每1萬塊磚的市場價,為2000-3000元;包工頭靠克扣工人工資,或設法尋找更低廉實用的勞力賺錢。用未成年黑工本來就是非法用工,這種違法行為居然也出現(xiàn)在光天化日之下!

  —山西32個農民工被囚黑磚廠,1天工作20小時!黑磚廠由5名打手和6條狼狗巡邏,農民工們每天面對的是打手們冰冷的鐵棍以及狼犬的血盆大口,動作稍慢就會遭毒打,不聽話者被活活打死!暴利下卻不給工人一分工資,磚場沒有手續(xù),用工也是非法的。

  —有1名不知姓名的流浪漢,突然被人發(fā)現(xiàn)死在湖南耒陽錫里磚廠附近的一個基建工地上,由此牽出一個黑心磚廠與“乞丐收養(yǎng)所”相互勾結的事件:磚廠從“乞丐收養(yǎng)所”招人做事,這些如同“包身工”一樣的人每天進行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卻得不到任何報酬,磚廠發(fā)的“工資”全部被匯往四川渠縣“乞丐收養(yǎng)所”負責人曾令全的手中。更慘的是,這些“包身工”稍有不從,就會遭到監(jiān)工的電擊、毆打,或者是體罰、餓飯等形式的懲戒!

  —東莞謝崗鎮(zhèn)的凡振電子有限公司總務部部長樸鍾吉罵“中國保安不如狗”,前任保安隊長憤而離職。而新近招來的2名保安員到崗后,樸鍾吉再次聲稱:“多招這兩個保安,還不如多養(yǎng)兩條狗?!睂τ谶@樣的說法,退伍軍人出身的保安員倪昔水認為,這是對軍人的侮辱,也是對中國人的侮辱,“我們絕對無法接受?!?/P>

  —這些年不斷發(fā)生的礦難事故中,暴露了這樣那樣的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的事情:有的礦主根本不與礦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事先不告知礦工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甚至在事先明明知道礦井有嚴重的安全隱患,本應停工停產的,卻置礦工的生命于不顧,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以至最后礦井透水、坍塌、瓦斯爆炸,多少礦工命喪黃泉,礦工遇難后,一些不法礦主給予的補償卻又少得可憐!

  ……

  這種無法無天的非法用工,根本無視勞動者、無視法律的事情,就發(fā)生在我們眼皮底下。那些用工者眼里哪里還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更不用說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的尊嚴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的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這些都是嚴重觸犯法律的行為,應當予以嚴懲:“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有人說,你上面揀的都是一些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事情說,這只是少部分不文明地區(qū)不文明工頭的不文明極端行為,大部分用工單位還是遵紀守法講信用講公正公平的,一般不太會發(fā)生不尊重勞動者尊嚴和權益的事情。真是這樣嗎?

  我們再來看看此起彼伏的各種糾紛案子。

  上海應該是文明程度相對高的地方了吧?游戲公司也是足夠有文化的單位了吧?但是,還是一樣發(fā)生與《勞動合同法》相背離的事情。

  2006年8月30日,某電腦報及部分網站上刊登了游戲米果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對6位前雇員的“通緝令”。大致意思是該6名員工與公司存在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希望同行業(yè)企業(yè)不要雇傭此6人,以免引起糾紛(連帶責任),并公布了這6名離職員工的姓名、照片、身份證號碼。

  該公司針對2006年離職的游戲開發(fā)團隊的主要員工,頻繁地向他們索要勞動賠償,在不同的區(qū)級、中級法院提起訴訟43起,其中個案的索賠金額達600萬元(其中13起為員工起訴公司,30起為公司起訴員工;員工起訴公司的13起中,已有7起結案,全部為員工勝訴,公司起訴員工的30起案件中,已撤訴一起,判決一起,判決的為員工勝訴)。

  事實上,跳槽、離職在任何行業(yè)都是很普通的行為,業(yè)內主創(chuàng)人員離職甚至帶著團隊集體離職的事情也屢見不鮮,盡管干系重大,但像游戲米果公司這樣對離職人員發(fā)出“業(yè)界封殺令”并動用法律手段追究責任的卻是不多?!案倶I(yè)限制”是否也需有合理邊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保密協(xié)議,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的,應該約定在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應該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同時需要雙方的共同遵守。若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競業(yè)限制補償金的,就不能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另外,員工在離職時未做工作交接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前提是公司必須有證據(jù)證明自己的經濟損失。而根據(jù)事實,這些跳槽、離職員工已經按照法律“競業(yè)限制”規(guī)定做了該做的事情,“黑色通緝令”的做法顯然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尊嚴,不僅僅只有那些驚天大事里會涉及到,即使在我們日常勞動單位的每一件小事里,也處處會關聯(lián)到。比如,“就業(yè)歧視”的現(xiàn)象我們就不陌生,我們周圍不是常常會發(fā)生這樣的“就業(yè)歧視”事件嗎?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往往處于強勢地位,是否錄用員工,由企業(yè)說了算?!熬蜆I(yè)歧視”的典型問題涉及性別歧視、年齡歧視、身高歧視、相貌歧視等等,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招聘歧視。

  廣東東莞的文明程度也不算低,諾基亞移動電話有限公司也不算沒有文化的單位,但同樣會發(fā)生“諾基亞乙肝歧視案”。2007年1月18日,黎勝(化名)在網上向東莞諾基亞移動電話有限公司投遞了應聘測試技術員崗位的簡歷。之后,黎勝順利通過筆試和面試。但最后,諾基亞因黎勝身帶“不具傳染性的乙肝”拒絕了他。

  黎勝沒有像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那樣,遇到這樣的對待就自認倒霉、忍氣吞聲,而是想到了用法律武器來捍衛(wèi)自己的尊嚴和正當權益。他將東莞諾基亞移動電話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國的總部告上了法庭。他起訴說:根據(jù)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民有平等就業(yè)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業(yè)權。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的權利,勞動者就業(yè)不應受到歧視。原告作為乙肝攜帶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規(guī)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了不能獻血或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視為現(xiàn)癥肝炎病人處理。

  原告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身體符合從事測試技術員的條件。但被告根據(jù)體檢結果拒絕錄用原告的作為,違反了傳染病法不得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有關規(guī)定,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yè)權利,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這件事情,說明了什么?

  的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等幾部新法中,均嚴格禁止用人單位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員工,同時也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在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中包含就業(yè)歧視性的內容。但現(xiàn)實生活中以種種理由進行“就業(yè)歧視”的,并不在少數(shù)。

  一般來說,新員工到了新單位當然首先要夾著尾巴做人,接受用人單位的考驗。作為新學徒,尊重比自己年長的有經驗的老員工,謙虛學習,踏實工作,是最起碼應該做到的,這是做人的規(guī)矩。可是,現(xiàn)在卻有一個有些爭議的規(guī)矩:到了新單位千萬不要談待遇。否則一般的領導和老板都不會太高興,認為你計較待遇,沒有奉獻精神,弄惱了說不定一夜之間把你開了。其實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雙方當事人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談清楚并簽訂合同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不知什么時候起,這種不講法律的規(guī)矩倒成了一種約定俗成。這其實是用工單位強勢而勞動者弱勢背后的不平等的反映。一些單位也趁機不發(fā)新員工報酬或者少發(fā)報酬,反正沒有個準數(shù),“領導老板說了算”。

  其實,我們只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就知道到新單位的新勞動者應該有什么樣的權益了。

  很多單位因為換了新領導等原因,往往對老員工不重用,或者對他們進行“裁員”,令他們辭職回家。這些新領導不用老員工的理由是,“你的勞動合同是跟原來的領導簽訂的,現(xiàn)在單位法人更換了,因此原來的協(xié)議就不算數(shù)了?!币驗槠髽I(yè)重組、投資人更換,這樣的事情經常發(fā)生。那些員工的事業(yè)和利益受到極大損害時,上級主管單位也往往以支持新領導“改革”為由,喜歡說些“手心手背都是肉,改革總是要觸及一些人的利益的,希望你們能正確理解……”之類的話,他們不知道自己的做法已經嚴重地傷害了那些老員工。在杭州等地都已經發(fā)生過這樣的事情。我們通過一家電視臺的采訪看到了新領導不承認老的女員工與其前任法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情況。某家媒體也在新領導上任后拿老員工開刀,令他們下崗。有一個年紀大的老攝影記者工作一直很敬業(yè)努力,妻子下崗,上有80多歲的老母親,下有孩子,全家的開支全靠他的工資,但是,該報社以競聘上崗重新雙向選擇為名令其下崗。無奈,他只得到處求人幫忙托人求情……

  其實,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以及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上述那些做法實際上是侵害當事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至于加班不發(fā)加班費的現(xiàn)象就多得去了。許多用工單位都這樣做,早已習以為常、司空見慣了。國家法定每周工作40小時,而許多民營企業(yè)星期六也照常加班,但卻不發(fā)加班工資。一些單位的員工法定節(jié)假日需要加班,晚上也要加班,照樣沒有加班費這一回事。用工單位讓員工用自己的休息時間為單位創(chuàng)造更多的利益,但不發(fā)加班費做得卻很坦然。

  其實,即使我們沒有看到《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加班發(fā)加班費也是生活中天經地義的常識。

  隨著普通人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也漸漸敢向自己的領導、老板討說法了。

  廣西桂林的“4年加班費索賠案”就很能說明問題。原告鄧小雄于2001年11月5日進入桂林某市場有限公司工作,擔任協(xié)管理員,工作期間原告基本上沒有享受過休息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其中只有兩年實行過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后來,公司以原告多次在夜班睡覺為由將原告鄧小雄予以辭退。鄧小雄被辭退后,向桂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鄧小雄工作期間(4年多)所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費,幾經周折,最后終于得到了較好的結果。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都在勞動合同的簽署范圍內。但是,很多用工單位都不考慮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不少新聞報道說,一些用人單位長期以來不給勞動者解決社會保險問題。

  有一位溫州老板曾這樣說:“天上雷公,地上員工。”意思說要像敬畏天上的雷公那樣敬畏自己的員工,是他們?yōu)槠髽I(yè)創(chuàng)造了效益和利潤,他們得到自己的工資報酬就是天經地義的。這位從事汽車配件的周老板在接受電視臺采訪時說:“員工的工資是他們養(yǎng)家糊口的血汗錢、保命錢,我們作為老板的一天也不能拖欠他們的,更不能無故克扣他們的!”

  但是,與這位周老板的做法相反,中國有不少包工頭、承包商拖延員工的工資,有的只打一張白條,拖延幾年遲遲不給,以至員工為了那點可憐的血汗錢,求爹爹告奶奶,辛苦奔波,聲淚俱下,還是無果。而這些克扣拖延員工的老賴們卻每日花天酒地,行賄送禮,根本不把員工死活當回事情。

  只要搜索“拖欠工資”或者“勞資糾紛”這些關鍵詞,令人吃驚的是會跳出這么多的新聞事件,廣東、湖北、北京、四川……,幾乎所有地方都有這樣的事情,有的釀成了毆打械斗的激烈事件,有的造成了命案。

  甚至,一位重慶農家婦女熊德明因為有幸與溫家寶總理的偶然見面,由溫總理答應幫她討工資,拖欠幾年的工資才能得以討還(而且是在當天夜里11時多,熊德明和丈夫就拿到了被拖欠的2240元務工工資)。在這個新聞之后,接連暴出了中國有成千上萬件拖欠工資的事情!而中國又有幾個人有那位重慶農家婦女那樣的福氣呢?

  在中國,關于勞動,關于勞動者,有多少“目中無法”的事情?而面對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還有多少事可以無視勞動的尊嚴?(劉曉林)

   來源:觀察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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